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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是近30年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门新的法哲学理论,其基本理论工具由作为民法的经济学基础的微观经济学和作为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两大部分组成,而建筑在微观经济基础上的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更是无法替代。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说发展成为20世纪的微观经济理论,而建筑在自由放任主义经济之上的近代民法,也发展成为现代民法。因此我们应进一步研究民法与微观经济的关系,这有助于揭示民法学的经济学基础。
微观经济是由无数个经济个体或单位的自由选择活动构成的,这种活动即使在加强经济宏观调控及微观经济规制的今天,仍然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前提和基础。民法以微观经济活动为基础,形成并发展着它的制度体系。从总体上看,民法是由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大部分构成的。而微观经济是以价格机制为核心并以其导引出的一般均衡理论为目标,以消费者和生产者(厂商)及其行为和消费者、生产者参与形成的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构成的。民法是上述微观经济主体及其经济活动的制度前提,后者是前者在经济上的实现。
从民事主体制度上讲,民事主体是法律上得享有权利之资格者也。近代民法通过对民事主体的高度抽象,清除了主体之间仅有的区别,而把每一个人(包括法人)想象成完全相同、无差异的主体。民事主体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实际上就是理性经济人,亦即厂商和消费者。在这个假设基础上,构筑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这些无不源于它对民事主体的平等、无差别的抽象假设。由于生产者从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活动,而有别于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活动,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是不一样的。生产者的权利能力须由主管机关登记取得,并以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而为了维护消费者的自然权利,其权利能力也必生而平等。由此可见,民法将一系列的市场主体抽象为民事主体,为生产者、消费者的平等竞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法学家从无数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自由交易活动中抽象出来的,并充分体现供给与需求这一价格机制的灵魂思想。民法学者指出:“从法律学的发展上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从契约制度中抽象出来的”。[1]p208而契约是自古以来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上生产要素(劳动、资本、资源等)交易的唯一法律形式。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微观经济中厂商行为和消费者行为在民法上的再现。生产者行为是厂商通过其在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上的交易活动,并根据其生产函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用有限的货币收入通过在商品市场上的购买以获得最大效用的行为。而把这两种微观经济行为上升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生产者和消费者须有理性(法律上之资格)、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和一致、行为的内容和形式须合法——符合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总体秩序要求。
在民法上最核心的问题当然是民事权利,因为民法是权利法,它保障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归属及有效让渡。经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只要存在完全竞争,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根据信号作出决策,并能实现最有利的结果,资源能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法律和政府的存在仅仅是作为保护私有产权和完全自由竞争的工具”。[2]p2微观经济中的要素市场理论为民法上之绝对权,诸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的界定与转让提供了基础。因为在要素市场上,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均作为生产要素来使用,因而也就必须对民事权利之绝对权加以界定和保护。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另一方面,又要对诸要素的工资、地租、利息及利润收益予以保护。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充分地看到微观经济与民法的紧密关系,尤其是微观经济中的价格机制和完全竞争模型把民法推到了一个以私权至上为目标的“绝对自由”状态。民法主体自觉自愿地把民法规则当成平等谈判的诱导性规则,使得民法规则与市场规则十分接近,成为市场规则的互补形式,这就是民法的经济构成形式。因此,微观经济作为民法的经济基础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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