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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集团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在现代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控股股东虽然持有较多的股份,但是很少直接过问公司具体事务,对公司的具体运作程序也不一定十分熟悉,只有经营者才有实际能力把企业的收入转移为私下收益,因此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价格转移等手段侵害公司资源或中小股东的权益时,必须取得经营者的配合、利用经营者的专用技能才可以谋得私利。
   一、我国企业集团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成因
   (一)自利天性与机会主义行为是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根本原因
   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由Williamson提出的,指人们借助于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企业契约所联结的各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他们各自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在自身效用与他人效用发生矛盾时,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他们会不择手段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无视他人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由于控股股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控股股东的意志要通过经营者的行为来体现。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控股股东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净收益大于不合谋的净收益时,他会选择与经营者合谋。从经营者的角度看,由于控股股东拥有较多的股份,能够通过董事会来决定经营者的任用和报酬,经营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对于经营者来讲,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亦会选择与控股股东合谋。
   (二)控制权的拥有是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制度原因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是那些能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利,剩余控制权是那种事前没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利,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Hart & Moore,1990)。在现代企业,特定控制权通过契约授权给了经理人员,这种特定控制权就是经理人员的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力。而剩余控制权则由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拥有,包括任命和解雇总经理、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战略性的决策权。
基于一股一票的投票表决制度,能够掌握董事会的实际上是持股量占多数的大股东。大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多,因而拥有更多的表决权,这样,大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会时就处于支配地位,基本能控制有关董事人选,使公司董事会主要以大股东的代理人的形式出现。在此情况下, 剩余控制权也就由大股东所独享,而小股东由于投票权的疏散实际上已丧失了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用手投票的权利,而仅仅保留资本市场用脚投票的权利。若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往往只能屈从于大股东利益之下,很难得到保障。
   由于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在企业中都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控制权的拥有,使得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具有了向小股东寻租,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能力。
   (三)内部治理不规范,外部治理机制失灵助长了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合谋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监事会组成的内部权力配置和制衡关系,希望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权利制衡来实现公司治理的功能,通过内部的制衡机制对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但由于制度环境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董事会的权利很大,监事会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利,缺乏直接调整董事和经营者行为的能力和手段。并且在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均由大股东提名或任命的情况下,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内部的权利制衡机制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竞争性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以及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得股东无法通过买卖股票形成对经理人员的压力,“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极大地限制了经理人市场在约束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由于没有建立起评价经营者管理才能的制度,潜在的竞争者难以对现任经营者构成威胁,从而遏制了经理人市场的自发演进。而且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多在二级市场以外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行政干预较为严重,并存在“黑箱操作”现象。因此,市场环境的不成熟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四)信息不对称是大股东和经理合谋行为发生的环境前提
   在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把资产的经营权交给了经营者,股东并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也就不具有经营活动的完全信息,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拥有比股东多得多的有关企业经营活动的信息。在大股东拥有超强控制权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完全有能力选择“自己人”进入董事会,他们需要的信息可以直接来自例行的董事会议或者公司内部各管理阶层。但是,对于中小股东,由于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没有人真正为中小股东的利益着想和服务,而且会计准则及证券监管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对滞后,以及监管的不严格,许多企业往往不能及时、完整、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中小股东很难获得上市公司真实、全面的信息,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信息严重的不对称,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势必利用信息向小股东寻租。
   (五)缺乏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法律原因
   在法律制度中,缺乏对大股东有关权利限制和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在程序法上的诉讼领域是一片空白。对民事赔偿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股东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规事件进行严厉打击的效果受到影响,而且在执行中,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影响,执行不利。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投票权不积极,在利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后,单兵作战的中小股东,即使有意愿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但终究因收益与成本极不相称,而不得不放弃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企业集团降低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可能性的对策
   (一)加强商业伦理建设,减少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不道德控制现象
   由于控股股东是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者,经营者不仅在日常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上听命于控股股东,而且其在自主决策时也会效仿控股股东的道德行为,控股股东的道德和伦理修养是商业伦理的基石。商业伦理是通过道德约束来实现自我约束,道德约束使得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在做出日常决策时需要做出道德评判,当他们合谋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时会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从而减少合谋的发生。而且受过良好商业伦理熏陶的员工会抵制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从而减少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损害。
   (二)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股权制衡机制
   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者的人员构成并设计科学的决策程序,以加强监督。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为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必须严格监管,降低控股股东采用关联交易或价格转移等手段来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可能,提高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同时建立股权制衡机制,使得各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力从内部根本上抑制大股东的掠夺,形成相互监督态势。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以抑制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可能性。
   (三)完善经理人市场
   控股股东的合谋动机与控股股东的监督成本相关,监督成本越大,合谋的可能性越大。因为控股股东履行监督义务,要承担由此发生的监督成本而收益由所有股东共享。控股股东为了减少监督成本,会选择与控股股东合谋。Fama(1980)指出,由于存在着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行为受到了约束,代理费用得以降低。因此,完善经理人市场,增加在职经理人的竞争压力,可以降低控股股东的监督成本,减少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可能性。对于经理人市场的外部监控作用而言,通过经理人市场,管理者过去行为的后果通过经理人市场事后反映出来,这种信息会影响管理者未来的职业前途,管理者自然就会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
   (四)加强独立审计的治理
   加强对独立审计的治理,增强独立审计的独立性,加大对独立审计违规的惩罚力度,使其在低违规收益与高惩罚成本的权衡中提高独立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增加信息透明度的法规制度约束,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降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保护所有者的信息知情权,提高合谋被发现的概率,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
   (五)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目前,法律手段对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约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怂恿了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发生。LLSV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这一情况,其在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繁荣程度和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程度后发现,“法律环境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与资本市场的发展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增加和细化限制大股东权利和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内容和条款,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强化和规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对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惩罚力度来降低合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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